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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併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都市更新案件在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清冊所載面積與計畫核定發布後地政機關辦理逕為分割之土地登記面積不一致,將嚴重影響都市更新計畫書之相關內容,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推出「臺北市都市更
最近一期(114年9月)實價登錄交易件數446件,較8月增幅8.25%;交易總額147.55億元,較8月減幅5.51%;住宅價格指數127.25,較8月上升0.65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同時符合下列3項要件者,出售房地之課稅所得在新臺幣(下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我國境內房屋、土地,該房地如係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適用房地合一稅2.0,於出售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採分開計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地主收回耕地,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佃農的補償費屬變動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得僅以半數列為佃農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其立法意旨係變動所得為長期累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屋與土地,如符合所得稅法第 4條之5第1項第1款所定要件,可享有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10% 優惠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之租稅優惠措施。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屋、土地(下稱自住房地,須由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因申報房地合一稅所產生之應納稅額,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自用住宅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應由父母合併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子女如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也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民眾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可能包含「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之土地,需注意兩者取得日之認定不同,以免漏未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
請委託專業律師進行土地調查,以確認土地的所有權、限制條件和可用性。同時,檢查土地是否有違規使用或環保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