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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將名下預售屋轉讓給子女,因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移轉,應申報贈與稅,倘能提出支付價金證明,經核認為買賣,免予課徵贈與稅。
內政部為推動近零碳建築政策並強化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公告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今(1)日正式上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不論自願或非自願出售(如遭強制執行拍賣),也不論是否有所得或取得拍賣價款,皆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錯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無自有房屋族群之經濟負擔,自113年起,房屋租金支出已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於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是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額,符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不動產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上開稅捐納稅義務人依法為受贈人,如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應視為贈與人贈與,一併計入贈與總額核算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及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核算租賃所得,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如經查獲漏未申報,除補稅外還要被處罰鍰
財政部於今(18)日發布「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依住宅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條例)出租所得稅課稅規定」,整理信託財產出租之所得稅課稅規定,鼓勵住宅所有權人釋出空餘屋,作為公益出租、社會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2點附件1,業經內政部於114年12月19日以台內地字 第1140150778號令修正發布;「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2點及第3點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若有出售不動產之交易,應將該筆收入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計算所得依法課稅。
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上路,個人與他人共同出售房地持分,因各所有權人取得房地時間可能不同,出售房地所產生之交易所得,應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或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以
今年5月報稅季即將開始,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須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年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政府租屋補助後之金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